因故無法如期上課者,得依以下規定辦理延期、轉班、退費,共以「一次」為限。
1.申請「延期」、「轉班」或「轉讓」
2.申請「退費」
依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」規定辦理,詳如下:
(1)可歸責於本中心因素未能開班上課之情況,全額退還已繳費用。
(2)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無法上課,依下列標準退費(報名費不退):
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(分)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90%。
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學(分)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50%。
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
3.退費辦理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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